常見問題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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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3條第2款規定,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目前政府推動之社會住宅主要分為以下兩種:

(一)新建:政府或獎勵民間直接興建社會住宅,以低於市場租金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庭、弱勢對象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者的住宅。

(二)包租代管:以活化及利用現有民間住宅,辦理租屋媒合,以低於市場租金包租或代管方式提供給所得較低家庭、弱勢對象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者之租屋協助。

答: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有兩種方案,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包租方案:政府獎勵及補助租屋服務事業(以下簡稱業者)承租住宅,由業者與房東簽訂3年包租約後,於包租約期間內業者每月支付房租給該房東,再由業者以二房東的角色,將住宅轉租給房客(一定所得以下或弱勢者),並管理該住宅(開發及管理流程詳附件1)。

(二)代管方案:業者協助房東出租住宅給房客(一定所得以下或弱勢者),由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業者負責管理該出租的住宅(開發及管理流程詳附件2)。

(三)包租與代管的差異:

辦理方式 房客資格 空置期 糾紛處理 風險評估
包租方案 一般戶
弱勢戶
房東無
  • 業者面對房東、房客。
  • 部分適用消保法。
  • 業者責任重。
  • 風險成本業者負擔。
代管方案 一般戶
弱勢戶
房東有
  • 業者協助房東、房客。
  • 部分適用消保法。
  • 業者較無責任。
  • 風險成本房東負擔。

答:政府採包租代管方式辦理社會住宅的理由如下:

(一)為保障社會經濟弱勢者及無力購屋民眾的居住權利,政府積極推動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政策,增加住宅供給面資源,讓租屋成為購屋以外民眾的居住選擇方式之一,進而發揮租屋與購屋市場相互調控的市場均衡機制。

(二)包租代管與政府興建的社會住宅不同的是,除可活化及利用現有民間住宅外,並可減輕地方政府直接興建社會住宅財政負擔,使政府提供的住宅資源能循環利用,照顧更多的民眾。

(三)按照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4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也就是說除了能夠幫助在市場上租不到房子的弱勢族群,例如身心障礙者、老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等外,也同時可以照顧青年族群就學、就業階段的居住需求。

(四)現行住宅租賃市場上存在眾多問題,包含弱勢房客租不到適合的房子、租金價格過高租不起、承租的房子可能是違建或會漏水等等,房東也會因為租屋管理麻煩、容易有糾紛等問題,而寧願將房子閒置不出租。政府透過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除提供房東專業服務、保障租賃關係外,也協助弱勢房客解決租不到、租不起及租不好的問題。

答:

(一)房東的優惠措施:提供專業管理、房東輕鬆收租、稅賦減免(房屋稅 、地價稅、綜合所得稅)、修繕補助等;另包租方案增加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用補助。

(二)房客的優惠措施:政府補助租金差額及公證費,減輕房客租屋負擔,並享有穩定的居住環境。

答:

(一)包租方案:業者以市場租金8折與房東簽訂包租約3年,並轉租房客。

房東:按月向業者收取市場租金8折之房租。

房客:一般戶:以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

弱勢戶:依弱勢條件(社會或經濟弱勢戶)以市場租金的7折或5折支付業者,至弱勢戶之租金差額1折或3折由政府補助並經由業者轉交房東。

(二)代管方案:房東與房客經業者媒合承租雙方簽訂租約租期1年,每次1年,計3年。

房東:業者向房客(含政府之租金補助)收取市場租金9折之租金後,按月轉交房東租金。

房客:一般戶:以市場租金9折交付業者。

弱勢戶:依弱勢條件(社會或經濟弱勢戶)以7折或5折的市場租金交付業者,至弱勢戶之租金差額2折或4折由政府補助並經由業者轉交房東。

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租賃住宅市場租金評定方式,依租賃住宅所在區域規定如下:

(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告最近一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水準區間表評定,每坪月租金超出該區間表之單位月租金區間上限者或該表未規定租金水準區間之行政區依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出租住宅市場租金價格評定原則評定,或依不動產估價師認可及簽註意見之租金評定之。

(二)其餘縣(市):依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出租住宅市場租金價格評定原則評定,或依不動產估價師認可及簽註意見之租金評定之。

答:

(一)業者進行房客定期關懷訪視,若房客有緊急危難時,由業者通報地方社政單位評估並視情形結合資源提供相關協助。

(二)代管方案之房客因緊急事由,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同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定無力支付租金者,且簽訂還款計畫後,得由政府代為墊付租金(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並以1次為限)。

答:為提供民眾更多的租屋選擇,110年1月13日經行政院核定以縣市版及公會版的方式辦理,說明如下:

(一)縣市版:6直轄市、基隆市、苗栗縣、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嘉義縣、雲林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等共計16個縣(市)政府及業者辦理,110年5月起陸續開辦(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屏東縣、宜蘭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已開辦)。

(二)公會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及6直轄市租賃公會及業者辦理。(公會版已開辦)

第三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辦理機關彙整表

項目 新北市 台北市 桃園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屏東縣、宜蘭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縣市版 V V V V V V V
公會版 V V V V V V 不辦理

註:打「V」表示辦理第三期計畫,惟視召募業者的進度,陸續開辦。

(三)其餘縣(市)政府因未申請辦理,未列入本計畫,故房東之出租住宅及房客有租屋需求位於未申請辦理之縣市,無法向該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已開辦第三期計畫的縣市版或公會版,由業者開始找房東、房客,另新增包租代管整合租金補貼方案、身障者或65歲以上長者換居方案等精進措施,政府將會透過多種管道進行宣傳。

答:房東應為住宅所有權人,住宅所有權人可以為自然人或私法人(例如:公司)。

答:

(一)住宅已出租予現領受政府相關租金補貼措施之承租戶者,但申請時承租戶有切結同意放棄已領取租金補貼者及屬於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整合案件者,不在此限。

(二)租賃契約之出租人,不得為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

(三)林口A7及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但預告登記塗銷者不在此限。

(四)住宅或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公法人等非民間私有住宅。

答: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9點規定,本計畫之租賃住宅,其出租人以自然人或私法人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 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4.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三)租賃契約之出租人,不得為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

(四)市場租金每月上限依其門牌地址規定如下:

1. 臺北市:每月新臺幣三萬九千元。

2. 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新竹市及新竹縣:每月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3.臺南市及高雄市:每月新臺幣二萬九千元。

4.其他縣市:每月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5.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不得為社會住宅、合宜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六)應以一門牌為一租賃住宅出租,不得分租。但該租賃住宅曾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一期或第二期計畫租賃住宅者,不在此限。以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七)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滅火器,且出租人應於租賃期間維護之;其未設置者,至遲應於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30日內設置。但因特殊事由無法於該期限內設置者,出租人得書面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長2個月,並以1次為限。

(八)有設置燃氣熱水器,且為屋外式熱水器者,該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其無法符合者,出租人至遲應於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30日內,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或將該熱水器遷移至屋外,或更換為強制排氣式熱水器、電熱水器或太陽能熱水器。但因特殊事由無法於該期限內符合者,出租人得書面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長2個月,並以1次為限。

申請人得檢附相關文件證明租賃住宅範圍全部僅供居住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有關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限制。

答: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3年,租賃住宅加入本計畫之第1日(租賃契約起租日)起算,合計不得超過3年,以下就房東選擇包租或代管方案,在簽訂租約年限之規定分別說明:

(一)房東選擇包租方案:房東與業者簽訂包租約,包租約年限為3年。業者包租期間再與房客簽訂轉租約,轉租約年限至少1年,轉租約期滿後,房客可再與業者續租,租期最長2年。

(二)房東選擇代管方案:由業者辦理媒合租屋,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其租約年限為1年,租約到期得再續約,每次續約租期仍以1年為限。

答:可以,但出租中之租賃住宅及承租人,皆須符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之規定。並由房東自行選擇加入本計畫之包租或代管方案後,由房東與業者或房客重新簽訂契約,相關辦理方式依房東擇定之方案規定辦理。

答:依住宅法第22、23條規定,加入包租代管計畫之房東可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等相關賦稅優惠。優惠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可免納綜合所得稅,其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部分,房屋必要損耗所支出費用亦可再減除百分之六十。

(二)房屋稅、地價稅:屬地方稅,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賦稅優惠自治條例,得予適當減免,相關賦稅優惠可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詢。

答:

(一)不一定。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的補助對象為包租方案的房東;保險業者基於業務自主、成本考量、契約自主及房東之出租住宅目前是否有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等因素,對於是否核保、保險額度及範圍,由保險業者與房東協議定之。

(二)承保範圍:應包含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及特定事故相關保險。

(三)居家安全保險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1.房東選擇包租方案與業者簽訂包租約。

2.業者協助房東向保險業者投保居家安全險。

3.房東先行繳納保險費予保險業者。

4.是否一定可以申請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補助?保險業者承保範圍有哪些?要如何申請居家安全險費用補助。

5.業者應協助房東檢具保險費申請書、保險單影本、保險單收據及房東存摺影本等文件,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補助額度依照上開規定核給補助。
另外,代管案的房東自111年3月24日起,每年每處新臺幣1萬元的修繕費補助款,亦可以用於投保居家安全相關保險,投保相關事項及補助額度上限比照包租方案之規定核給補助。 

(四)申請流程詳附件

答:

(一)保險業者可以不受理。保險業者基於業務自主、成本考量、契約自主及住宅所有權人目前是否有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等,對於是否核保、保險額度及範圍,由房東與保險業者協議定之。

(二)有意願提供居家安全險之保險業者名單,請上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首頁(網址:https://pip.moi.gov.tw/V2/Default.aspx)→「社會住宅」查詢相關資訊。

答:

(一)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6點,規定如下:
住宅每處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每處以門牌認定,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最長補助3年,3年共計最高補助獎勵新臺幣3萬元,並得逐年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補助至契約終止日,修繕費用超過每年補助新臺幣1萬元部分,則依民法及租約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規定:

1.包租方案自出租人與租屋服務事業包租契約之起租日起始得修繕,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於轉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內申請補助;代租方案自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始得修繕,並應於租賃期間內申請補助

2.出租人於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前2個月內及其租賃期間設置或更換,符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9點第1項第7款(未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屋內滅火器)、第8款(燃氣熱水器未裝置符合規定之強制排氣設備者)規定之設備者,其費用得申請補助之。但應於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提出申請。

(三)租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1.修繕包租契約、轉租契約及租賃契約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載明之附屬設備項目。

2.出租人換修出租住宅必要之設施設備

3.修繕符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八條所定設施設備項目。但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4.包租契約、轉租契約及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設置於租賃住宅內之緊急照明燈

5.代租方案投保居家安全相關保險;其最高補助金額及投保規定,比照包租方案於「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6點第4款及第38點規定(請參考問與答房東篇第7題)。

(四)請住宅修繕補助,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36點規定,應檢具下列文件,由業者協助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1.住宅修繕申請書。

2.住宅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3.租賃契約影本。

4.修繕後之照片。

5.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應為領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公司或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之收據正本或影本。

(五)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與違反建築法及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六)出租人已領取之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因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內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者,經查證提前終止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事由屬可歸責於出租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該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提前終止日之次日起,按該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契約年度日數比例核給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溢領者,應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向出租人追繳,並繳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答:「每處」之認定以每個門牌一處為認定原則。

答:

(一)房東選擇包租方案,與業者簽定包租契約,雙方可協議是否辦理公證。但不補助公證費。但業者與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應辦理公證,並得申請補助公證費。

(二)房東選擇代管方案,租賃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辦理公證者,得不辦理公證。但應於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之事由。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者,視同自願放棄申請補助公證費之權益。

(三)前二項辦理公證者,應於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答:

(一)房東採包租方式出租住宅,業者向房東以市場租金8折承租住宅,並簽訂3年包租約,於包租期間(3年)由業者每月支付房東租金,並由業者管理該住宅,房東每個月可輕鬆穩定收租。

(二)可以。房東若中途將該住宅售出,依據民法第425條及租約規範辦理。

答:為提供民眾更多的租屋選擇,110年1月13日經行政院核定以縣市版及公會版的方式辦理,說明如下:

(一)縣市版:6直轄市、基隆市、苗栗縣、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嘉義縣、雲林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等共計16個縣(市)政府及業者辦理,110年5月起陸續開辦(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屏東縣、宜蘭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已開辦)。

(二)公會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及6直轄市租賃公會及業者辦理。(公會版已開辦)

第三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辦理機關彙整表

項目 新北市 台北市 桃園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屏東縣、宜蘭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縣市版 V V V V V V V
公會版 V V V V V V 不辦理

註:打「V」表示辦理第三期計畫,惟視召募業者的進度,陸續開辦。

(三)其餘縣(市)政府因未申請辦理,未列入本計畫,故房東之出租住宅及房客有租屋需求位於未申請辦理之縣市,無法向該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已開辦第三期計畫的縣市版或公會版,由業者開始找房東、房客,另新增包租代管整合租金補貼方案、身障者或65歲以上長者換居方案等精進措施,政府將會透過多種管道進行宣傳。

答:應以一門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承租符合其居住需求之租賃住宅,且於該直轄市、縣(市)持有一戶自有住宅者,得申請換居將自有住宅出租。
前項身心障礙,以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b710b、b730b、b735、b765、s750或s760者為限。 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依第一項規定出租之自有住宅及承租之租賃住宅應坐落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並為同一業者辦理,且承租租賃住宅以有電梯之住宅、無電梯住宅一樓或二樓為限。

答: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客於租賃期間死亡,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並於終止前30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租屋服務事業。

(二)原申請書表所列之家庭成員得檢附相關事證,申請變更為該租約之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承租人,並於原租賃期間內承受原租金補助,不須重新審查弱勢戶租金補助資格。

(三)包租方案或代租方案之出租人於租賃期間死亡,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四)繼承人應履行原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至租期屆滿為止。

(五)繼承人為2人以上,且該租賃住宅為公同共有者,租屋服務事業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由各別之繼承人收取租金之比例或1位繼承人全額收取租金之證明。

上述租約終止或變更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客之情形,業者應將租約終止或變更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客之情形,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答:房客身分並不限定於弱勢族群,只要符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1點規定之民眾皆可以一般戶資格提出申請,規定如下:

(一)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結婚。

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4.年滿十八歲,且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者。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附表一所定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及不動產限額。但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申請人得提出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四)申請人為在地服務現任職務之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或相當於該職務列等以下之警消人員,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五)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依前點第一項規定申請承租者,不受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六)申請時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經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切結於起租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租金補貼整合案件之承租人,不在此限。

上述申請案件之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時,申請人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申請案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申請條件者,申請人自審認之日起一年內具租賃住宅之承租資格。
申請人於簽訂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日,其承租資格已逾前項有效期限者,租屋服務事業應協助申請人,檢具承租資格審查應備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認,符合上述(一)至(六)之申請條件者,始得簽約承租租賃住宅。

符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2點規定之民眾為一般戶,一般戶符合下列規定者,區分為第一類弱勢戶及第二類弱勢戶:

(一)第一類弱勢戶:

1.申請人具本法第4條第2項第3款至第5款或第12款身分之一者:

(1)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2)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3)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4)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2.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具本法第4條第2項第2款、第6款至第11款或第13款身分之一者:

(1)特殊境遇家庭。

(2)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3)身心障礙者。

(4)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5)原住民。

(6)災民。

(7)遊民。

(8)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第二類弱勢戶: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具本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身分者: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答:(一)符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2點規定之民眾為一般戶,一般戶符合下列規定者,區分為第一類弱勢戶及第二類弱勢戶:

1.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第2至12款身分之一者,為第一類弱勢戶:

(1)特殊境遇家庭。

(2)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3)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4)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5)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6)身心障礙者。

(7)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8)原住民。

(9)災民。

(10)遊民。

(11)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12)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身分者,為第二類弱勢戶: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答: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30點規定,申請人與非家庭成員或無親屬關係者得以共住方式申請承租住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與每位共住者應各別辦理身分資格審查;租金應由申請人與共住者平均分攤,申請人或共住者符合第一類或第二類弱勢戶規定者,應給予其租金補助。

(二)租賃契約內應載明租金總額及申請人與每位共住者應負擔之租金,並分別於租賃契約簽名或蓋章。

(三)租賃期間部分共住者遷離者,申請人應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共住者變更之申請,由其餘共住者另覓符合資格者共住。

(四)部分共住者遷離,未覓得符合資格者共住前,其租賃契約書應重新簽約,並由申請人與其餘共住者平均負擔租金,不得主張遷離而減免租金。

(五)部分共住者遷離,經覓得符合資格者共住者,其租賃契約書應重新簽約,租金應由申請人與所有共住者平均負擔。

(六)共住戶因部分共住者遷離重新簽約者,不再補助公證費。

答:

(一)有關房客承租包租代管計畫之出租住宅,其租金計算方式如下

1.包租:業者向房東以市場租金8折承租住宅3年,轉租一般戶、弱勢戶之租金如下:

(1)一般戶:以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承租人等同享受市場租金20%)。

(2)弱勢戶:依弱勢條件(社會或經濟弱勢戶)以市場租金的7折或5折支付業者,至弱勢戶之租金差額1折或3折由政府補助並經由業者轉交房東。

2.代租:房東與房客經業者媒合後簽訂租約(每次簽約租期1年)。

(1)一般戶:以市場租金9折交付業者。

(2)弱勢戶:依弱勢條件(社會或經濟弱勢戶)以市場租金的7折或5折交付業者,至弱勢戶之租金差額2折或4折由政府補助並經由業者轉交房東。

(二)房客加入包租代管計畫後,政府補助租金差額及公證費,減輕房客租屋負擔,並享有穩定的居住環境。

答:包租方案以市場租金8折或代管方案以市場租金9折為簽約租金承租外,弱勢戶政府另給予租金補助,其補助標準各直轄市、縣(市)每件每月最高租金補助不得超過下列金額如下表:

(一)一般戶:以簽約租金承租承租(即市場租金包租方案8折或代管方案9折),不另給予租金補助。

(二)弱勢戶:

1.包租方案:以市場租金8折承租即為簽約租金

第1類弱勢戶:政府補助簽約租金12.5%(等同補助市場租金1折)

第2類弱勢戶:政府補助簽約租金37.5%租金(等同補助市場租金3折)

2.代管方案:以市場租金9折承租即為簽約租金

第1類弱勢戶:政府補助簽約租金22.5%(等同補助市場租金2折)

第2類弱勢戶:政府補助簽約租金44.5%(等同補助市場租金4折)

各直轄市、縣(市)每件每月最高租金補助金額上限 

單位:件/月元

級別 市場租金補助計算基準上限 包租方案(市場租金8折) 代管方案(市場租金9折)
第1類弱勢戶(簽約租金*12.50%) 第2類弱勢戶(簽約租金*37.50%) 第1類弱勢戶(簽約租金*22.50%) 第2類弱勢戶(簽約租金*44.50%)
A級 25,000 2,500 7,200 5,063 7,200
B級 22,500 2,250 6,750 4,545
C級 18,000 1,800 5,400 3,645
D級 15,000 1,500 4,500 3,038 6,008

答: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3點規定,申請人向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租屋服務事業申請承租住宅,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民眾承租住宅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並應顯示個人記事欄內容;配偶分戶者,應並檢具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

(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可經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查核系統查調者,除有特殊情形須以紙本申請文件審認者外,申請人得免附。)

(五)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可經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查核系統查調者,除有特殊情形須以紙本申請文件審認者外,申請人得免附。)

(六)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之,並檢附有權代理之證明文件。

(七)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人之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警消人員申請一般戶者,申請人需提供在地服務現任職務列等最高警政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現職銓敘部審定函。

(九)申請第一類或第二類弱勢戶之申請人,除檢附第一款至第七款文件,並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申請第一類弱勢戶者:

(1)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2)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1]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

(3)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4)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關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7)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全國醫療服務卡。

(8)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直轄市、縣(市)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0)遊民: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1)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2.申請第二類弱勢戶者:

(1)低收入戶: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中低收入戶: 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答: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執行3年,房客承租之包租代管的住宅,其租約年限會因房東選擇「包租」或「代租」方案,而有不同的租約年限,以下分別說明:

(一)房東採包租方案:房東與業者簽訂包租約,包租約年限為3年。業者包租期間可再與房客簽訂轉租約,轉租約年限至少1年,轉租約期滿後,房客可再與業者續租,最長至業者與房東簽訂包租約之租賃契約截止日止。

(二)房東採代管方案:由業者媒合租屋案件,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每次租期為1年,限1年,計3年。但最後1年租期不滿1年者,則不受租期1年之限制,租期自房東與業者簽訂出租人租屋代租代管委託書之日起算三年止。

答:包租方案及代租方案之租約到期申請續約者,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及承租人之承租資格應重新審查,租屋服務事業應協助承租人及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於租期到期一個月前檢具承租資格審查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查,不符承租資格者,不得辦理續約。

答:

(一)房東選擇包租方案,與業者簽定包租契約,雙方可協議是否辦理公證。但不補助公證費。但業者與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應辦理公證,並得申請補助公證費。

(二)房東選擇代管方案,租賃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辦理公證者,得不辦理公證。但應於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之事由。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者,視同自願放棄申請補助公證費之權益。

(三)前二項辦理公證者,應於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答:為提供民眾更多的租屋選擇,110年1月13日經行政院核定以縣市版及公會版的方式辦理,說明如下:

(一)縣市版:6直轄市、基隆市、苗栗縣、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嘉義縣、雲林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等共計16個縣(市)政府及業者辦理,110年5月起陸續開辦(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屏東縣、宜蘭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已開辦)。

(二)公會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及6直轄市租賃公會及業者辦理。(公會版已開辦)

第三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辦理機關彙整表

項目 新北市 台北市 桃園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屏東縣、宜蘭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縣市版 V V V V V V V
公會版 V V V V V V 不辦理

註:打「V」表示辦理第三期計畫,惟視召募業者的進度,陸續開辦。

(三)其餘縣(市)政府因未申請辦理,未列入本計畫,故房東之出租住宅及房客有租屋需求位於未申請辦理之縣市,無法向該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已開辦第三期計畫的縣市版或公會版,由業者開始找房東、房客,另新增包租代管整合租金補貼方案、身障者或65歲以上長者換居方案等精進措施,政府將會透過多種管道進行宣傳。

答:應以一門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承租符合其居住需求之租賃住宅,且於該直轄市、縣(市)持有一戶自有住宅者,得申請換居將自有住宅出租。
前項身心障礙,以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b710b、b730b、b735、b765、s750或s760者為限。 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依第一項規定出租之自有住宅及承租之租賃住宅應坐落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並為同一業者辦理,且承租租賃住宅以有電梯之住宅、無電梯住宅一樓或二樓為限。申請人承租租賃住宅後以一般戶資格認定。

答: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31點規定,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及代租方案房客於租賃期間承租資格,以申請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審認之承租資格為準,不得申請變更。包租方案轉租契約之租期超過1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轉租契約之起租日起,每屆滿1年時,應重新審查次轉租契約房客之承租資格,承租資格不符規定者,得繼續承租至原租期屆滿為止。因此,房客的承租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雖然2個月後才找到適合的租賃住宅,在其承租資格核定後1年內仍屬有效,所以不需再重新送審,即可媒合租屋。

答:依據租金補助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助,並依契約日數比例,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助:

(一)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

(二)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客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持有自有住宅。

(三)承租資格審查應備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四)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助。

(五)房東(住宅所有權人)為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客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六)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31點規定規定重新審查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及代租方案房客之承租資格,不符第一類或第二類弱勢戶租金補助規定者。

如果有溢領租金補助,其返還期限以1年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同意承租人或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分期返還,並以1年為限。返還溢領之租金補助不予計算利息。家庭成員溢領租金補助者應先行返還或分期返還後,承租人始得再受領租金補助。

答: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客於租賃期間死亡,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並於終止前30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租屋服務事業。

(二)原申請書表所列之家庭成員得檢附相關事證,申請變更為該租約之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承租人,並於原租賃期間內承受原租金補助,不須重新審查弱勢戶租金補助資格。

(三)包租方案或代租方案之出租人於租賃期間死亡,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四)繼承人應履行原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至租期屆滿為止。

(五)繼承人為2人以上,且該租賃住宅為公同共有者,租屋服務事業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由各別之繼承人收取租金之比例或1位繼承人全額收取租金之證明。

上述租約終止或變更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客之情形,業者應將租約終止或變更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客之情形,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答:

(一)依據「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所稱租屋服務事業,指提供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服務,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私法人。

(二)因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107年6月27日公布施行,執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之租屋服務事業,應符合租賃條例之規定,為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營業項目應載明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並具備經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許可及設立備查之公司。

答:

(一)申請資格: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第2條所定資格者,即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所規定之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並具備經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許可及設立備查之公司。

(二)具有上述資格者,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招標期間,檢具該採購案之相關規定投標,決標後得標廠商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採購契約,即可成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業者。

答: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完成決標簽約之廠商,即可辦理包租代管計畫之相關業務,並按計畫內容採「論件計酬」方式補助業者相關服務費用。業者之服務費用得直接開立免(營業)稅之發票,之後再由各地國稅局視需要逐案審查,無需特別提出服務費用免營業稅之申請。

答:業者承攬各直轄市政府辦理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後,提供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租屋資訊。

(二)租金補助諮詢。

(三)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四)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

(五)協助收取租金。

(六)協助租屋契約公證。

(七)租屋修繕諮詢。

(八)租屋搬遷諮詢。

(九)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諮詢。

(十)租屋糾紛諮詢。

(十一)其他租屋相關諮詢。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或契約載明之服務項目。

答:

(一)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12點規定,業者於受理出租人申請後應辦事項如下:

1.文件審核:業者受理房東申請出租住宅案件後,應於七日內完成文件審核,對於文件不齊應為補正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仍不符相關規定者,不予受理。

2.資格審查: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於七日內會同房東進行屋況確認填具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屋況及租屋安全檢核表及辦理後相關租屋事宜。

3.經租屋服務事業媒合之代管案件,業者應與房東簽訂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二)業者應於包租方案轉租契約及代租方案租賃契約到期2個月前,通知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東及房客租約之到期日及調查租賃雙方是否繼續出租及承租之意願,並於租約到期1個月前,將意願調查結果通知租賃雙方,該通知及意願調查結果應留存備查。
上述通知及意願調查,得以書面郵寄、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及代租方案房客之租約到期申請續約者,其承租資格應重新審查,業者應協助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房客)及代租方案房客於租期到期1個月前檢具承租資格審查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查,不符承租資格者,不得辦理續約。

(三)有關業者於受理出租人申請後應辦事項,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答:有。業者受理房東委託之出租住宅,其市場租金上限及適用地區依其門牌定如下:

縣市 受理市場租金上限
臺北市 3萬9,000元
新北市 、桃園市、臺中市、新竹市 、新竹縣 3萬5,000元
臺南市、高雄市 2萬9,000元
臺灣省(不含新竹市、新竹縣) 2萬2,000元

答:

(一)業者受理申請人申請承租住宅後應辦事項如下:

1.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所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1及22點規定承租資格,例如: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之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動產及不動產、租金補助。

2.確認申請人未享有政府辦理之租金補貼,且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放棄已取得政府辦理之租金補貼或承租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或社會住宅者。

3.以上資格符合者始得辦理後續相關租屋事宜。

(二)業者應於包租方案轉租契約及代租方案租賃契約到期2個月前,通知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東及房客租約之到期日及調查租賃雙方是否繼續出租及承租之意願,並於租約到期1個月前,將意願調查結果通知租賃雙方,該通知及意願調查結果應留存備查。
上述通知及意願調查,得以書面郵寄、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及代租方案房客之租約到期申請續約者,其承租資格應重新審查,業者應協助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房客)及代租方案房客於租期到期1個月前檢具承租資格審查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查,不符承租資格者,不得辦理續約。。

(三)有關業者受理申請承租住宅後應辦事項,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答:若出租人有提供不實資訊、不符實際出租情形或有出售可能性之情事等,或租屋服務事業得不予受理申請該出租住宅加入本計畫;或租屋服務事業於受理申請案件後,對於文件不齊應為補正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仍不符相關規定者,得不予受理。

答: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30點規定,申請人與非家庭成員或無親屬關係者得以共住方式申請承租住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與每位共住者應各別辦理身分資格審查;租金應由申請人與共住者平均分攤,申請人或共住者符合第一類或第二類弱勢戶規定者,應給予其租金補助。

(二)租賃契約內應載明租金總額及申請人與每位共住者應負擔之租金,並分別於租賃契約簽名或蓋章。

(三)租賃期間部分共住者遷離者,申請人應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共住者變更之申請,由其餘共住者另覓符合資格者共住。

(四)部分共住者遷離,未覓得符合資格者共住前,其租賃契約書應重新簽約,並由申請人與其餘共住者平均負擔租金,不得主張遷離而減免租金。

(五)部分共住者遷離,經覓得符合資格者共住者,其租賃契約書應重新簽約,租金應由申請人與所有共住者平均負擔。

共住戶因部分共住者遷離重新簽約者,不再補助公證費。

答:

(一)包租方案

1.業者與房東簽訂社會住宅包租契約(簡稱包租約)

2.業者與房客簽訂社會住宅轉租契約(簡稱轉租約)

答:

(二)代管方案

1.業者與房東簽訂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2.業者與房東簽訂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

3.業者、房東及房客簽訂社會住宅代租代管住宅租賃契約書

答:

(一)包租契約:租屋服務事業應與出租人簽訂包租契約租期為3年。

(二)轉租契約:租屋服務事業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租期至少1年,租約到期得再續約,但包租契約剩餘之租期不滿1年者,租期得至包租契約截止日止。

答:

(一)租屋服務事業與出租人簽訂下列二種契約:

1.社會住宅代租代管計畫委託租賃契約書。

2.社會住宅代租代管計畫委託管理契約書:委託管理期間自出租人與承 租人簽訂社會住宅代租代管計畫住宅租賃契約書之起租日起,至少1年,至多3年。

(二)社會住宅代租代管計畫住宅租賃契約書:由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租期為1年,每次租期為1年,計3年。但最後1年租期不滿1年者,則不受租期1年之限制。(即社會住宅代租代管計畫委託管理契約書剩餘委託管理期間不滿1年者,租期得至管理契約書之委託管理期間截止日止。)

答: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房客)及代租方案房客之租約到期申請續約者,其承租資格應重新審查,業者應協助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房客)及代租方案房客於租期到期1個月前檢具承租資格審查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查,不符承租資格者,不得辦理續約。

答:包租方案之包租契約押金由出租人保管,轉租契約押金由租屋服務事業保管。代管方案之租賃契約押金由出租人保管。

答:

(一)房東選擇包租方案,與業者簽定包租契約,雙方可協議是否辦理公證。但不補助公證費。但業者與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應辦理公證,並得申請補助公證費。

(二)房東選擇代管方案,租賃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辦理公證者,得不辦理公證。但應於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之事由。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者,視同自願放棄申請補助公證費之權益。

(三)前二項辦理公證者,應於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答:

(一)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的補助對象為包租方案的房東;保險業者基於業務自主、成本考量、契約自主及房東之出租住宅目前是否有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等因素,對於是否核保、保險額度及範圍,由保險業者與房東協議定之。

(二)承保範圍:應包含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及特定事故相關保險。

(三)居家安全保險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1.房東選擇包租方案與業者簽訂包租約。

2.業者協助房東向保險業者投保居家安全險。

3.房東先行繳納保險費予保險業者。

4.業者應協助應協助房東與保險業者於簽訂包租契約次日起30日內簽訂居家安全相關保險契約,且最遲應於轉租契約之起租日起30日內起保,每年每件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3,500元,若逾起租日起30日起保者,則按其保險期間涵蓋轉租契約之契約年度日數比例補助保險費。

5.業者應協助房東檢具保險費申請書、保險單影本、保險單收據及房東存摺影本等文件,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補助額度依照上開規定核給補助。
另外,代管案的房東自111年3月24日起,每年每處新臺幣1萬元的修繕費補助款,亦可以用於投保居家安全相關保險,投保相關事項及補助額度上限比照包租方案之規定核給補助。

(四)有關有意願提供居家安全險之者保險業者名單,請上內政部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首頁(網址:https://pip.moi.gov.tw/V2/Default.aspx)→「社會住宅」查詢相關資訊。

答:

(一)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6點,規定如下:
住宅每處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每處以門牌認定,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最長補助3年,3年共計最高補助獎勵新臺幣3萬元,並得逐年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補助至契約終止日,修繕費用超過每年補助新臺幣1萬元部分,則依民法及租約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規定:

1.包租方案自出租人與租屋服務事業包租契約之起租日起始得修繕,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於轉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內申請補助;代租方案自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始得修繕,並應於租賃期間內申請補助

2.出租人於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前2個月內及其租賃期間設置或更換,符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9點第1項第7款(未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屋內滅火器)、第8款(燃氣熱水器未裝置符合規定之強制排氣設備者)規定之設備者,其費用得申請補助之。但應於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提出申請。

(三)租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1.修繕包租契約、轉租契約及租賃契約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載明之附屬設備項目。

2.出租人換修出租住宅必要之設施設備

3.修繕符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八條所定設施設備項目。但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4.包租契約、轉租契約及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設置於租賃住宅內之緊急照明燈

5.代租方案投保居家安全相關保險;其最高補助金額及投保規定,比照包租方案於「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6點第4款及第38點規定(請參考問與答房東篇第7題)。

(四)請住宅修繕補助,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36點規定,應檢具下列文件,由業者協助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1.住宅修繕申請書。

2.住宅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3.租賃契約影本。

4.修繕後之照片。

5.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應為領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公司或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之收據正本或影本。

(五)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與違反建築法及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六)出租人已領取之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因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內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者,經查證提前終止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事由屬可歸責於出租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該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提前終止日之次日起,按該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契約年度日數比例核給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溢領者,應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向出租人追繳,並繳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答:故「每處」之認定以每個門牌一處為認定原則。

答:如遇房客積欠租金時,業者應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租約。」辦理,其程序如下:

(一)業者應訂定相當期限催告繳清租金欠額。

(二)房客仍未於期限內繳清,由業者評估是否屬惡意欠租。

1.若屬惡意欠租者:依上述民法規定終止租約,並依公證法規定逕送強制執行。

2.若因有緊急危難事由而欠租者:

(1)業者通報地方社政單位評估並視情形結合資源提供相關協助。

(2)代管方案之房客,業者應協助房客向政府申請代墊租金。

答:房客因緊急事由,致生活陷於困境無力支付租金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代墊租金予房東,其程序如下:

(一)檢具文件申請:檢具事實證明文件,向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二)無力支付租金認定:由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社政主管機關辦理。

(三)簽訂還款計畫:房客經評估認定符合申請條件者,應與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還款計畫。

(四)代墊租金: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由租屋服務事業於租賃期限內撥付代墊租金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代墊租金:

(一)停止承租租賃住宅。

(二)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三)出租人與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停止代墊租金而溢領墊付租金者,其為前項第一款情形者,應按該月之契約日數比率返還其溢領金額;其為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應追繳其已撥付之代墊租金金額。

答:得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之ㄧ:

(一)建築執照。

(二)建物登記證明。

(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四)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五)完納稅捐證明。

(六)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七)戶口遷入證明。

(八)房屋課稅明細表。

(九)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答:應以一門牌為一租賃住宅出租,不得分租。但該租賃住宅曾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一期或第二期計畫租賃住宅者,不在此限。

答: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0點規定,應以一門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承租符合其居住需求之租賃住宅,且於該直轄市、縣(市)持有一戶自有住宅者,得申請換居將自有住宅出租。
前項身心障礙,以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b710b、b730b、b735、b765、s750或s760者為限。
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依第一項規定出租之自有住宅及承租之租賃住宅應坐落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並為同一業者辦理,且承租租賃住宅以有電梯之住宅、無電梯住宅一樓或二樓為限。

答: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31點規定,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及代租方案房客於租賃期間承租資格,以申請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審認之承租資格為準,不得申請變更。包租方案轉租契約之租期超過1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轉租契約之起租日起,每屆滿1年時,應重新審查次轉租契約房客之承租資格,承租資格不符規定者,得繼續承租至原租期屆滿為止。因此,房客的承租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雖然2個月後才找到適合的租賃住宅,在其承租資格核定後1年內仍屬有效,所以不需再重新送審,即可媒合租屋。

答:依據租金補助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助,並依契約日數比例,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助:

(一)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

(二)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客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持有自有住宅。

(三)承租資格審查應備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四)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助。

(五)房東(住宅所有權人)為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客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六)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31點規定規定重新審查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及代租方案房客之承租資格,不符第一類或第二類弱勢戶租金補助規定者。

如果有溢領租金補助,其返還期限以1年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同意承租人或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分期返還,並以1年為限。返還溢領之租金補助不予計算利息。家庭成員溢領租金補助者應先行返還或分期返還後,承租人始得再受領租金補助。

答: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客於租賃期間死亡,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並於終止前30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租屋服務事業。

(二)原申請書表所列之家庭成員得檢附相關事證,申請變更為該租約之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承租人,並於原租賃期間內承受原租金補助,不須重新審查弱勢戶租金補助資格。

(三)包租方案或代租方案之出租人於租賃期間死亡,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四)繼承人應履行原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至租期屆滿為止。

(五)繼承人為2人以上,且該租賃住宅為公同共有者,租屋服務事業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由各別之繼承人收取租金之比例或1位繼承人全額收取租金之證明。

上述租約終止或變更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客之情形,業者應將租約終止或變更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客之情形,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